第6 条 本规程第2 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(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、

品种、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):

1.下列情况之一的.为第三类压力容器:

(1)高压容器;

(2)中压容器(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);

(3)中压储存容器(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,且pV 乘积大于等于

10 MPa·m3);(注2)

(4)中压反应容器(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,且pV 乘积大于等于

0.5MPa·m3);

(5)低压容器(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,且pV 乘积大于等于

0.2MPa·m3);

(6)高压、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;(注4)

(7)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;

(8)使用强度级别较高(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)

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;

(9)移动式压力容器,包括铁路罐车(介质为液化气体、低温液体)、罐式汽车

[液化气体运输(半挂)车、低温液体运输(半挂)车、永久气体运输(半挂)车]和罐

式集装箱 (介质为液化气体、低温液体)等;

(10)球形储罐(容积大于等于50m3);

(11)低温液体储存容器(容积大于5 m3)。

2.下列情况之一的,为第二类压力容器(本条第1 款规定的除外):

(1)中压容器;

(2)低压容器(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);

压力容器标准

(3)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(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

压力容器标准

质);

(4)低压管壳式余热锅护;

(5)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。

3.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(本条第1 款、第2 款规定的除外)

转自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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